Thursday, January 26, 2006

版權與著作權、半慷慨半自私

[摘要]

...之前在另一篇「Change of My Copyright Policy 版權更動」裡提到我想在Creative Common(創用 CC)和PublicDomain(公共智財中擇一為我在網上出版作品的條款。基本上,PublidDomain就是把作品捐給大眾,有人要拿去營利也可以,但CreativeCommon能讓我保留一些基本權利,限制作品被拿去商用。我原來比較傾向捐出來,這樣我也沒有什麼多餘的負擔。但我還有一些擔心:...

之前在另一篇「Change of My Copyright Policy 版權更動」裡提到我想在Creative Common(創用 CC)和Public Domain(公共智財中擇一為我在網上出版作品的條款。基本上,Publid Domain就是把作品捐給大眾,有人要拿去營利也可以,但Creative Common能讓我保留一些基本權利,限制作品被拿去商用。我原來比較傾向捐出來,這樣我也沒有什麼多餘的負擔。但我還有一些擔心:

首先,如果我捐出來,有人拿去說是他的作品,申請了版權,我是否就沒辦法再出版自己的作品?即使法律保護,我是否要負擔舉證的成本?

自己不學無術,請教專家去:

-----Original Message-----
From: Tsan-Kuang Lee
Sent: Tuesday, January 10, 2006 4:44 PM
To: Li Shu Hsien 李書賢
Subject: Public Domain

書賢,

我想把我一些文字與音樂作品捐給 public domain, 也就是 no right reserved. 如果未來有個人拿了我的曲子,說是他的作品,我是不是完全不受保護?

我的理解是著作權和版權是不同的。只要作品是我寫的,他用他的名字再發表,應該就不行。但法律可有保護這點?也就是說,我如果發表「命運交響曲」,因為貝多芬已死去多時,作品已是公共財,我是不是就不會受到任何法律的約束?謝謝你的回答。我在考慮用 creative common 但有很多想不通的問題。

璨光

以下是回答:

著作權分成「著作人格權」和「著作財產權」

「著作人格權」,可以簡單的想像成是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,這個權利只有著作人有、不能讓與他人。死亡仍保有。

「著作財產權」,則可簡單地想成是,著作的使用權,此種權利可以讓與及授權他人使用。死後五十年後即消失。

既然是你的作品,雖然你捐給他人使用的權利(著作財產權),但姓名表示權還是你的(著作人格權),他人還是無法侵犯。

姓名表示權(著作人格權)不會因著作人死亡而消失,所以原則上你不能說貝多芬的作品是你作的,但實際的賠償問題(賠償給誰??)就比較不知道了。有問過其他相關的事務所,他們的回答是,這種情形下,沒有被害人(著作人掛了)提出被侵害權利的情況,所以雖然是違法,但可能不會有人求償。

就先這樣啦
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

書賢

ps. 附上一些你回答你問題的法條,及這些法條的出處
http://www.rdo.fcu.edu.tw/otl/laws/writings.htm
第十條
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第十六條
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,有表示其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。...

第十八條
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...

第二十一條
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

第三十條
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

第四十二條
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。於存續期間內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亦同︰
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,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。
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,於其消滅後,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。

第四十三條
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。

第八十五條
侵害著作人格權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前項侵害,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、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再來的問題是,我把把作品捐出來,但作品的流通程度不平均,也就是說,某些人能掌握,另外一些人不能,會不會造成不誠實或是不公平的現象?舉例而言,學生寫報告時,如果抄襲網上找來的資料,但老師們卻由於資訊不夠流通而不知道學生並沒有自己寫作業。當然,不管是抄李白或是李璨光,都不應該;但以李白的情況來說,學生並不用擔心被李白告侵權,但如果我在法律上仍保留追訴學生侵(兩種)權行為的權利,也許可以減少抄襲的情形。

另外一點,則和我個人的修行程度有關。我和一個禪修很久(而且不願具名)的朋友討論智慧財產權的事,他認為人類智慧木來就應該朝共享的方向走。有人發明鑽木取火的方法,卻去申請專利,讓所有用火的人都得付費使用,對人類來說絕對不是好事。同樣的,有好的思想好的作品,應該要能讓公眾享用。理想來說,創作者應該是自發創作,而不是為利益而創作。這讓我想到一個典故:

荊人有遺弓者而不肯索,曰:「荊人遺之,荊人得之,又何索焉?」孔子聞之曰:「去其荊而可矣。」老聘聞之曰:「去其人而可矣!」故老聘則至公矣。(《呂氏春秋.貴公》)

想到這裡,我突然發現,原來自己離「無私無我」還太遠。對自己的作品還是有很大的執著。在法律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來信中引的法條裡,第十八條是「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...」從這個觀點看,就是「我執」的延伸了。

「我執」是佛家用語。意思就是對自我的執著與不捨。佛家講去我執,因為發現我執帶來的問題很大。我們貪心,因為我們覺得身外之物應該變成我們的一部份;我們生氣,因為我們把我們自己希望被對待的期待,延伸到他人身上。上面兩點,就是「貪、嗔」了。「痴」的意思,就是執著,執迷。

原來我選擇Creative Common來當做版權條款,背後還有我很多本來看不到的自私原因,並不是自己以為得那麼慷慨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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